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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源

山东泰源公司业务规范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管理,严格招标程序,规范招标行为,依据《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进行的教育装备,办公用品、学生用品、教育物资、各类建筑维修工程、科研医疗设备等招标业务。

第三条  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采取任何变通的方式规避招标,严禁搞假招标。

第五条  招标活动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公司的内部分工,积极努力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  加强对招标业务的综合管理。招标文件报批、招标公告发布、评标报告审批、文件归档管理、情况统计报告等,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八条  实行项目责任制,具体承办人、承办部门负责人、文件审签人以及各运作环节的经办者、决策者,均为项目责任人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招标工作中,凡出现问题和发生重大事故,应按职责分工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处理。


第二章  项目委托书和项目报批

第十条   业务部门承接招标项目应有委托方签订的招标委托书(协议)。委托书样本由公司统一制定,内容力求精简,便于签订。特殊内容可签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招标项目委托书,要于签订后10日内将复印件交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各业务部门承办的招标项目,原则上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特殊情况确需邀请招标的要经分管经理审批后,按规定报相应行政监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由综合部门负责统一在有关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或者其它媒体对外公布招标公告。各业务部门须刊登的公告,送综合办公室审核后由分管经理签字发布。公告内容应详细、准确,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邀请招标,业务部门要在邀请函发出后10天内将复印件交综合办公室备案,并附上相应行政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四章  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   业务部门需采用统一编制的招标文件范本,同时按有关规定编制技术部分的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商务、技术、价格、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评标标准等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不得存在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招标文件重要条款要加注“*”,并说明若其中一条不满足将导致废标。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要有委托方签章后确认。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由业务部门编制,综合办公室统一审核编号,报业务分管经理审签。

综合办公室收到业务部门送交的招标文件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编号、签批、上报等程序的工作。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初审意见与委托方意见不一致的,业务部门应及时报分管经理,提出处理意见。未经分管经理、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说明修改原因及修改内容。

第二十条  投标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一般不得少于20天工作日,大型设备不得少于50天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售出后,任何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招标人的名称、数量,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其它情况。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二条  对已售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  开   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按照招标公告发布的时间、地点进行。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的投标方案、备选方案、降价声明或价格折扣都有要在开标时一并唱出,否则在评标时不予确认。

第二十五条  投标报价的折算以开标当日外汇牌价的卖出价为准。

第二十六条  开标时须有委托方、投标方及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七条  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备案的开标记录,要在开标两日内送至或邮寄(以邮戳为准)到相应部门存档备查。


第六章  评   标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委托方、业务部门人员及有关专家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三分之二。与投标方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由专家库随机抽取,分管经理审核确定。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方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和说明,但澄清和说明不得对投标有实质性的变动。

第三十二条 评标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 任何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四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任何人不得与投标方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公开招标严禁二次报价。如价格、数量、供货范围确实需要变动,应在签订合同时,按有关规定调整。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业务部门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方,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更不允许透露评审、推荐和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各评委应提出书面评标意见,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意见书应经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  评标结束,业务部门应按要求整理评标文件,提交分管经理审签。


第七章  中标通知

第三十八条  评标意见书获批准后发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由公司统一制作。各业务部门将中标单位、中标金额、内容交由综合办公室在1日内统一编号、打印并加盖公司业务专用章后,由各业务部门发出。

第四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业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合同签订有关事宜。

合同签订后20日内,应将中标服务费承诺书复印件交公司财务部门,中标方直接缴纳中标服务费。没有中标服务费承诺书的,业务承办部门要在合同签订20内将书面说明交公司财务部门。


第八章  后续工作

第四十一条  每一项目的招标程序完成后,各业务部门要随即向委托方提供意见反馈表。该表在评标结束后30天内,由项目承办部门请委托方填写加盖公章后交回并复印送综合办公室备用。


第九章  违规处罚

第四十二条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和后果进行具体研究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两种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及不良结果在同一项目上发生时,以较重的一种进行经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凡发生违背法规的不良行为和后果,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根据所犯错误轻重及认识错误的态度,对责任人进行政纪处分和其它方式的组织处理,直至开除。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条款若有与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不一致的或者另有规定的,以法规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